孔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6刑初239號
2025年09月05日
公訴機關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孔某,男,X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證號碼XXX,小學文化,務工人員,住淮南市潘集區(qū)。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09年9月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于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于2018年6月14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于2022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于2023年10月25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24年1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5年5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jīng)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
潘檢刑訴〔2025〕176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孔某于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間,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qū)實施盜竊5次,所盜財物價值共計1192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2月14日,孔某行至淮南市潘集區(qū)平圩鎮(zhèn)菜市場東側(cè),盜竊被害人平某修車攤位的電焊機連接電線(1×16mm2,20米)、電焊鉗(4x2.5mm2,10米)及電焊把鉗1個,后將電線剝銅線售賣獲利100元。經(jīng)鑒定,被盜物品市場零售價合計229元。
2、2024年2月19日,孔某在潘集區(qū)平圩鎮(zhèn)菜市街盜竊被害人鄧某禮菜攤的芹菜、蒜黃、蒜苗共約7斤,并撬開王氏鹵味、小某食品車儲物箱,盜取硬幣約150元。所盜蔬菜因腐壞被丟棄,贓款被其消費。
3、2024年4月24日,孔某在潘集區(qū)平圩鎮(zhèn)平圩街上“鹵三鮮”店門口盜竊被害人馬某鹵菜車抽屜內(nèi)硬幣20元,贓款被其消費。
4、2024年4月25日,孔某盜竊停放在潘集區(qū)平圩鎮(zhèn)平圩街上銀色五菱宏光面包車內(nèi)的梅花螺絲刀及硬幣若干,后使用螺絲刀撬開平圩菜市場東邊平家全花圈店玻璃門,盜取黑松香煙7包、安吉白茶1袋及現(xiàn)金310元。茶葉未帶走,香煙被其抽完,現(xiàn)金已被其消費。
5、2025年5月3日,孔某在潘集區(qū)平圩鎮(zhèn)平圩大橋下盜竊被害人平柱停放在橋下的黑色兩輪愛瑪牌電動車,以340元價格銷贓給高皇鎮(zhèn)曹郢村曹某,后因車主平柱認領,電動車被追回。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483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孔某于2025年5月15日0時許在淮南市壽縣炎劉鎮(zhèn)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指控罪名盜竊罪量刑建議被告人孔某系累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孔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人孔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孔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九十二元,予以追繳。權利告知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