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17號
2025年09月05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張某,男,X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初中文化,住濉溪縣孫疃鎮(zhèn)。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3月12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孫疃派出所現場查獲,同月17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340號指控事實2025年3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后駕駛蘇E*****牌小型汽車,沿濉溪縣孫疃鎮(zhèn)代廟村周三界莊鐵道路口,由南向北行駛至周三界莊紅綠燈南時,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經對其現場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61毫克/100毫升。后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1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
意見張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七日內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陳 文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張婷婷
書 記 員 牛澤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