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408號
2025年09月08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3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壘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鄭某某駕駛皖K××**小型普通客車在阜南縣××鎮(zhèn)××鄉(xiāng)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阜南縣××鎮(zhèn)××村××路口西約200米處,與在道路上行走的程某1發(fā)生碰撞,該事故造成程某1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鄭某某與被害人程某1近親屬進行調(diào)解,未能調(diào)解成功。另查明,案發(fā)后鄭某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5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25)皖1225民初××號民事判決,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楊某某、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各項損失379539元;同年6月19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12民終××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5年9月2日,被告人鄭某某近親屬代為向被害人程某1近親屬程某2等人補償六萬元,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超速行駛,遇情況疏于觀察、操作不當,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近親屬積極代為補償被害人近親屬,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被告人鄭某某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鄭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懲治犯罪,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亞東
人民陪審員王彥春
人民陪審員任亞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冷冰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