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甲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郎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1821刑初179號
2025年09月08日
案件概述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25]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盜竊罪,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刁嵐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岑寬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間,被告人劉某甲通過將鐵鏈鎖繞開的方式開門,先后3次潛入郎溪縣實施盜竊,所盜財物包括12箱國緣四開幽雅醇厚型白酒、6箱國緣對開柔雅型白酒、9箱洋河藍色經(jīng)典海之藍旗艦版綿柔型白酒及3瓶金種子馥合香馥7型白酒。經(jīng)郎溪縣某認定,涉案白酒總價值為37272元。
2025年4月15日,被告人劉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并傳喚到案。到案后,劉某甲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賠償了被害人80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劉某甲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罪名、事實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認為,劉某甲具有坦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戶籍信息,轉(zhuǎn)賬記錄,收據(jù),微信交易流水,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照片,監(jiān)控視頻,證人向某、梅某、畢某、劉某乙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諒解書,看守所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xiàn)考核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劉某甲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劉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劉某甲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從輕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綜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勤思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