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楊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523號
2025年09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5〕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楊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倩倩、檢察官助理王某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徐冬冬、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陳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9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馬某伙同被告人楊某,駕駛一輛套牌(皖KL05**)白色汽車,在渦陽縣臨湖鎮(zhèn)孫店集后李某被害人王某乙市門口,將被害人王某乙市門口棚內的二十六箱白酒、四箱盒裝月餅偷走。經(jīng)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共價值13324元人民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減刑裁定書等書證,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被害人王某丁的陳述,被告人馬某、楊某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伙同楊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楊某均系累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如全部退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馬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退還全部贓款,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馬某、楊某分別于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25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均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楊某于2025年9月8日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324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伙同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分工明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馬某、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應當對二被告人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并退出全部贓款,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馬某、楊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馬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對被告人楊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324元,予以追繳后,依法返還被害人王某丁。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澤宇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李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