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535號
2025年09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5〕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倩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趙騰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5年1月份,被告人馮某某至渦陽縣××村××村王某家中,將被害人王某的560元現(xiàn)金及一瓶白酒盜走。
2、2025年6月份,被告人馮某某至渦陽縣××村××村王某家中,將被害人王某家中的1700元現(xiàn)金盜走。
3、2025年6月份,被告人馮某某至渦陽縣××村××村王某家中,將被害人王某家中的45元現(xiàn)金及兩包香煙盜走。渦陽縣煙草專賣局出具的《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認定,涉案兩包香煙價格為68元。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馮某某家人已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獲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證人許某、馮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曾因犯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獲得諒解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馮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征得諒解的情節(jié),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馮某某于2025年8月29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馮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征得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馮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馮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澤宇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李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