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0722刑初137號
2025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5〕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禮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4年3月28日,王某1使用老虎鉗盜走樅陽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村民張某懸架在電線桿上的100米有線電視電纜線和1只信號放大器,被盜電纜線和信號放大器價值共計200元,案發(fā)后,王某1賠償張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2.2024年3月,王某1駕車至樅陽縣××鎮(zhèn)××道附近,用隨身攜帶的老虎鉗將被害人伍某家懸架在電線柱上的50余米有線電視電纜線的剪斷盜走。
3.2024年10月12日,王某1駕車至樅陽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境內(nèi)被害單位某某鎮(zhèn)數(shù)字電視代理服務部倉庫,用隨身攜帶的老虎鉗將該服務部負責人陶某1存放在倉庫外的100余米有線電視電纜線剪斷盜走;次日,王某1再次駕車至該地,利用隨身攜帶的梯子和腳扣攀爬至電線柱上,用老虎鉗將懸架在電線柱上的100余米電纜線剪斷盜走。2024年11月10日,王某1賠償樅陽縣某某鎮(zhèn)數(shù)字電視代理服務部的損失1000元,某某鎮(zhèn)數(shù)字電視代理服務部出具諒解書對王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
4.2024年10月16日,王某1駕車至樅陽縣××鄉(xiāng)××附近,用隨身攜帶的老虎鉗將被害單位樅陽縣某某鄉(xiāng)政府懸架在電線柱上的91.5米有線電視電纜線剪斷盜走。
被告人王某1在樅陽縣××鎮(zhèn)××盜竊的有線電視電纜線共計340余米,經(jīng)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格共計人民幣563元。2024年10月16日,王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傳喚證、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釋放通知書,檢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鑒定聘請書、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條、諒解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害人伍某、陶某1的陳述,證人周某、祖某、陶某2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王某1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于2024年3月28日盜竊樅陽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張某100米有線電視線和1只信號放大器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樅陽縣公安局于2024年4月18日決定不予行政處罰。2025年8月6日,王某1賠償本案余下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根義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邱琦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