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詐騙罪一審刑事其他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002刑初180號
2025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25〕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犯詐騙罪,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下旬,被告人林某在網(wǎng)上認識QQ昵稱為“金落”的男子,“金落”讓林某為其打打貸款詐騙引流電話,每完成一單(客戶添加貸款經(jīng)理微信并聊天)給25元-30元提成,一日一結(jié)。2024年6月初,林某介紹被告人鄭某甲、李某、劉某甲打貸款詐騙引流電話,其給鄭某甲、李某、劉某甲每單15元-20元提成,從中賺取差價。
同年7月初,林某在網(wǎng)上結(jié)識QQ昵稱為“風”的男子,便與鄭某甲、李某、劉某甲一起為“風”打貸款詐騙引流電話,并讓鄭某甲、李某、劉某甲幫忙叫人打電話。鄭某甲叫了被告人張某(鄭某甲從張某成功的每單中抽成5元),李某叫了施某(另處理)、劉某甲叫了弟弟劉某乙(另處理)幫忙打電話。
被告人林某以500元/張的價格幫忙上述人員通過網(wǎng)絡(luò)購買電話卡,并拉入“土豆”軟件內(nèi)的聊天群,每天在群里將“風”發(fā)給其的客戶電話、名單和要添加的“貸款經(jīng)理”微信及話術(shù)發(fā)給鄭某甲、李某、張某、劉某甲等人各50余個,被告人鄭某甲、李某、張某、劉某甲等人冒充不同平臺的助貸人員詢問客戶是否需要貸款,讓有貸款意向的客戶添加其提供的“貸款經(jīng)理”微信。上述人員打引流電話至10月中旬。
2024年8月份,“風”告訴被告人林某可以出租微信號給其用于和貸款客戶聯(lián)系,一個微信號一天租金150元。林某將該消息告訴鄭某甲、李某、劉某甲、張某等人。鄭某甲、李某、劉某甲、張某等人在明知“風”使用其微信號可能從事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活動的情況下,仍通過林某出租微信號給“風”,為詐騙活動提供聊天工具。林某陸續(xù)出租了4個微信號、鄭某甲出租了3個微信號、張某出租了2個微信號、李某出租了2個微信號、劉某甲出租了1個微信號、施某出租了3個微信號。
經(jīng)查:2024年8月中旬,張某通過林某將其昵稱為“胡某”(微信號XXX)的微信號出租給“風”,該微信號被詐騙分子用于跟他人聊天,收集銀行賬戶轉(zhuǎn)移詐騙資金。后詐騙分子通過張某出租的微信號冒充貸款公司工作人員跟金某聊天,金某為了辦理貸款,將其公司賬戶U盾(賬戶名:安徽某有限公司;賬號:XXX〕郵寄到深圳市包裝流水。該賬戶后被詐騙分子用于轉(zhuǎn)移詐騙資金,導(dǎo)致黃山市某有限公司被詐騙的98.5萬元資金通過金某的銀行賬戶被轉(zhuǎn)移。
2024年6月24日,江蘇省常州市被害人劉某丙接到鄭某甲使用XXX撥打的電話,后被詐騙分子以虛假貸款的方式詐騙人民幣10000元。
2024年10月17日,詐騙分子通過施某出租的賬號為XXX的微信號與鄧某朋友聯(lián)系,導(dǎo)致鄧某辦理了洗錢賬戶,致廣東省中山市被害人鄭某乙被詐騙分予以虛假投資理財?shù)姆绞皆p騙,其中299433元人民幣轉(zhuǎn)入鄧某的光大銀行賬戶后被轉(zhuǎn)移。
通過上述打引流電話和出租微信號,林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0元;張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9000佘元;鄭某甲共非法獲利人民幣26000元;李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劉某甲撥打貸款詐騙引流電話1000余條,非法獲利人民幣7000元。
案發(fā)后,林某退賠65000元、張某退賠30000元、鄭某甲退賠20000元、劉某甲退賠10000元、李某退賠5000元給被害人。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為上游詐騙分子提供幫助,其中林某、鄭某甲、張某涉及詐騙金額特別巨大,李某涉及詐騙金額巨大,劉某甲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系共同犯罪,且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被告人劉某甲系詐騙未遂,被告人林某屬部分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被告人鄭某、張某、李某系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劉某甲系抓獲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林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鄭某甲、張某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劉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24年10月13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劉某甲于2024年10月16日被抓獲歸案;2024年10月13日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被告人鄭某甲于2024年10月14日主動投案;202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為上游詐騙分子提供幫助,其中林某、鄭某甲、張某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數(shù)額巨大,劉某甲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鄭某甲、張某、李某、劉某甲系共同犯罪,且系從犯,對于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劉某甲系詐騙未遂,被告人林某系部分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甲、張某、李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鄭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劉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對被告人鄭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予以追繳;
七、對隨案移送的手機中三部予以沒收,其余兩部手機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wù)的當事人應(yīng)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不得有轉(zhuǎn)移、隱匿、毀損財產(chǎn)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暨財產(chǎn)報告條款,本案執(zhí)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相關(guān)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
審判員錢貴明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陳秀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