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229號
2025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4月6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柯某、曾某等人在廣德市桃州鎮(zhèn)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陽陽龍蝦館”吃夜宵,期間,李某某飲用約三兩白酒。2025年4月7日凌晨,李某某駕駛皖P1××**號小型轎車載柯某從“陽陽龍蝦館”出發(fā),回二人位于廣德市水岸陽光城小區(qū)的住處。之后李某某駕車到廣德市團結(jié)路農(nóng)貿(mào)市場附近的超市買煙,又到廣德市××廣場××樓“戰(zhàn)友蠔情燒烤店”和熊勇等人一起吃夜宵,期間,李某某飲用了約一瓶半啤酒。凌晨1時許,李某某駕車從燒烤店回家,因與柯某發(fā)生爭執(zhí),柯某報警,民警將柯某帶至廣德市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李某某也自行駕車到桃州派出所。柯某舉報李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通知該局交通管理大隊祠山崗中隊民警到場。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李某某的結(jié)果為159mg/100ml,民警遂將其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5mg/100ml。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戶籍資料、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柯某、曾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應當從重處理。因此,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當晚至派出所時,為防止被派出所警察發(fā)現(xiàn)其酒后駕駛,遂將車停在離桃州派出所不遠的一個路口。其因案涉事實廣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06月27日以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其他機動車對其罰款一千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被告人提供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歸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jié),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關(guān)于罰金折抵問題,被告人李某某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其他機動車已經(jīng)被行政罰款一千元,依法應當折抵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暉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