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324號
2025年08月12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方某,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X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曾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3月13日被蚌埠市原西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搶奪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4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辯護人無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山檢刑訴〔2025〕251號指控事實2025年1月25日22時28分許,被告人方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蚌埠市蚌山區(qū)朝陽路東側(cè)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小區(qū)東門對面時,車輛前部右側(cè)刮蹭到違規(guī)停放于非機動車道內(nèi)的小型普通客車左側(cè),造成兩車受損。被害人劉某和車輛停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等待接人時被方某車輛剮蹭,方某倒車后試圖左轉(zhuǎn)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劉某和攔截后報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方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74mg/100ml,隨后于2025年1月26日00時52分將其帶至蚌埠市禹會區(qū)張公山街道衛(wèi)生服務中心抽取血樣。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mg/100ml。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七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和無責任。
2025年3月18日,被告人方某與被害人劉某和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支付車輛維修費用2600元,取得被害人劉某和諒解。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被告人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方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具有前科,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方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曹根超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麗婷
書 記 員 馮珍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