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402號
2025年08月12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云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19日14時28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行駛至阜南縣××鎮(zhèn)××路與××路交叉口北30米處,被阜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趙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5mg/100mL。后經(jīng)鑒定,趙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20.2mg/100mL。另查明,趙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等被公安機關罰款。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因本案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三輪汽車被公安機關罰款五百元(已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主動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亞東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冷冰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