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刑事其他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003刑初90號
2025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黃山檢刑訴〔2025〕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以黃山檢刑附民公訴〔2025〕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6月12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李某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官孫某出庭支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王某及黃山市黃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徐日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甘棠鎮(zhèn)汪某丙(火焰山西側)的山林中,以設置鋼絲彈簧套陷阱的方式捕獲黑某乙活體一只,后委托章某(另案處理)將黑某乙去毛開膛,章某處理后將整只黑某甲交還給王某。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建新在梅某(另案處理)的介紹下以2010元(人民幣,下同)的價格將黑某甲出售給徐某甲,并按徐某甲要求將黑某甲郵寄給徐某甲的朋友盧某食用。同年2月22日,民警在盧某處查獲部分黑某甲塊,經(jīng)鑒定上述肉塊系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黑某乙。經(jīng)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林業(yè)局認定,獵捕工具“鋼絲彈簧套”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捕獵的黑某乙每只整體價值為3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建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1700元。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交的證據(jù)有:物證鋼絲彈簧套、報警器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等書證;證人盧某、徐某甲、章某等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安徽某甲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林業(yè)局出具的涉案獵捕工具、野生動物價值的認定意見。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非法獵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王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并予以出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自然生態(tài)平衡,影響生物多樣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王某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因被告王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7月21日以黃山檢刑訴〔2025〕85號起訴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guī)則》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出以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對本案的定性不持異議,并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2.被告人王某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3.被告人王某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并主動承擔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
被告王某同意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甘棠鎮(zhèn)汪某丙(火焰山西側)的山林中,以設置鋼絲彈簧套陷阱的方式捕獲黑某乙活體一只,后委托章某將黑某乙去毛開膛,章某處理后將整只黑某甲交還給王某。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梅某的介紹下以2010元的價格將黑某甲出售給徐某甲,并按徐某甲要求將黑某甲郵寄給徐某甲的朋友盧某食用。同年2月22日,民警在盧某處查獲部分黑某甲塊,經(jīng)鑒定上述肉塊系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黑某乙。經(jīng)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林業(yè)局認定,獵捕工具“鋼絲彈簧套”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捕獵的黑某乙每只整體價值為3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170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于2025年8月6日賠償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3萬元。案外人梅某退出31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物證
報警器四個、鋼絲單管套、野生動物死體等,證實被告人王某使用鋼絲彈簧套等禁用的獵捕工具獵殺黑某乙一只的事實。
二、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事實。
2.違法經(jīng)歷查詢及前科材料,證實被告人王某無違法犯罪前科。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事實。
4.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實梅某支付購買黑某乙的費用給被告人王某的事實。
5.黃山區(qū)林業(yè)局認定意見,證實黑某乙基準價值為3000元,一只整體價值為30000元。
6.順豐快遞單,證實被告人王某通過快遞站點寄給盧某生鮮,標注為羊肉,重23.8公斤。
7.微信交易流水,證實被告人王某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的交易記錄明細情況。
8.安徽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往來結算財政票據(jù),證實被告人王某于2025年8月6日繳納三萬元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
三、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甲的證言,其作證稱,其高中同學盧某想搞個野豬牙齒送人,因其在梅某的民宿住過一段時間,于是其就聯(lián)系梅某。其和盧某覺得送野豬牙齒太廉價了,再弄點山羊肉一起送人,其就和梅某說搞到麂子就賣給其。2025年2月12日晚上,梅某聯(lián)系其說麂子有了。其從梅某那買了38斤的麂子肉,給梅某1710元,后面還支付了300元運費。麂子是國家保護動物,其跟盧某也確認了已經(jīng)收到貨物。
2.證人盧某的證言,其作證稱,年前,其和同學徐某甲一起吃燒烤的時候,說能否幫其搞一只野山羊。正月十二,他給其打微信電話說“野山羊沒有,給你弄一只麂子可行”。到了正月十八,安徽黃山的快遞就送到了,寄件人是王某,大概有四十斤,里面是帶頭和腳完整的一只麂子肉,毛已經(jīng)刮掉了,內臟也被掏掉了。這個麂子是徐某甲送給其的,其不清楚他花了多少錢。
3.證人汪某甲的證言,其作證稱,其是王某的老婆,平時和丈夫一起經(jīng)營某丙。2024年底,其哥哥汪某乙說汪某丙的香榧基地有野兔,其老公就想去裝弓搞幾只回來吃。2025年2月11日,其老公就搞來了一只活的黑某乙,腳被捆起來的。之后他就打電話給章某,讓章某幫忙處理,給了章某200元錢。過了一段時間,其老公說黑某乙以一千多元的價格賣給了別人。
4.證人章某的證言,其作證稱,十幾天前,某新建組城瀾超市老板讓其給他殺一只黑某乙,是他自己用彈簧弓抓的,毛重四十多斤,他說是在太平湖和平那邊的山上抓的,當時他打電話讓其到他家里去。然后,其和他一起把黑某乙運到其父親的房子里去了。第二天早上,其跟某丙老板說黑某乙賣不掉,當時黑某乙已經(jīng)死了,他讓其幫他剝皮,其就把黑某乙脫毛并清理了,他給了其200元現(xiàn)金。
5.證人梅某的證言,其作證稱,徐某甲是其女婿的朋友,因為在其民宿住的時候跟其說買野豬牙,其就添加了他的微信。2025年2月9日左右,徐某甲微信聯(lián)系其購買野豬牙和羊,其跟他說沒有。2月11日20時,王某打電話給其說他在汪某丙山上抓到一只大黑某乙,有四五十斤還是活的,問其是否要,當時其說不要。其就聯(lián)系了徐某甲問他是否要黑某乙的牙齒,徐聰聰說牙齒和肉都要。過了一天,王某給其打電話說黑某乙已經(jīng)找人殺掉冷凍起來了,讓其幫忙找人賣,其就聯(lián)系了徐某甲,告訴對方其送給他吃,徐跟其說是他給同學買的,其就跟徐說了價格,徐給其轉了1710元,其給王某轉了1700元,當時其在店里忙就疏忽了少發(fā)10元錢的事情。2月13日中午,其把徐某乙的地址轉發(fā)給了王某,王某就去快遞站發(fā)貨了,寄的時候王某跟其說要300元快遞費,其就把郵費的事情告訴了徐,徐給其轉了300元,但忘記把收取的郵費轉給王某了。黑某乙是國家保護動物,毛發(fā)較黑,屁股上的毛是白色的,重量也大,最大的能有七八十斤。
四、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
其供述稱,2023年下半年,其聽說“裝弓”好玩,就在拼多多上購買了十套鋼絲套,放在汪某丙山上。2025年2月初,其在汪某丙山上獵獲到一只黑某乙,皮毛偏黑色,頭上無角,屁股尾巴兩邊的毛是白色,蹄子附近也有點白毛,大概四十斤左右,其委托梅某以1700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個山東人。
五、鑒定意見
安徽某乙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皖新萊司鑒【2025】法物鑒字第686號),證實在盧某處扣押的肉塊為黑某甲。黃山區(qū)林業(yè)局出具的獵捕工具的認定意見,認定鋼絲彈簧套屬于禁用的獵捕工具。
六、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
1.搜查證、搜查筆錄及照片,證實2025年2月20日,公安機關對王某住所進行搜查,扣押鐵質鋼絲彈簧套一個,手機一部。
2.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25年2月24日,王某對非法狩獵黑某乙的地點進行辨認。
3.現(xiàn)場勘驗檢察筆錄、照片及現(xiàn)場圖,證實現(xiàn)場位于黃山區(qū)火焰山西側,并在現(xiàn)場提取棉線及吸鐵石,并在現(xiàn)場提取夾弓一個。
4.扣押決定書、筆錄,證實公安機關扣押王某人民幣1700元,扣押梅某人民幣310元。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1.被告人王某與梅某微信聊天記錄,證實2025年2月13日10點48分,梅某將盧榮的收貨地址等發(fā)給王建新,并向王某微信轉賬1700元;王某發(fā)送郵寄的黑某甲照片和郵寄單給梅光輝的事實。
2.視聽資料,證實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至某站郵寄黑某甲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主動賠償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三萬元,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以上辯護意見符合查明的事實,可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可以采納。被告王某的行為致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損失,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破壞,侵害了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王某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建新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零一十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被告王某支付的野生動物損失費三萬元,上繳國庫。
四、由扣押在案的物品(詳見隨案移送贓證物品清單),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五、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發(fā)還給被告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林星星
審判員朱蓓
審判員孫琪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舒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