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壽縣人民法院
(2025)皖0422刑初268號
2025年08月27日
案件概述
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訴〔2025〕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鋒、檢察官助理朱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在壽縣,趁被害人鮑某家中無人之際,盜竊現(xiàn)金82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還被害人8200元并取得諒解。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基本情況、歸案經(jīng)過說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諒解書;證人王某乙證言;被害人鮑某陳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有犯罪前科、入戶盜竊、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在本案中具有入戶盜竊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被盜財物已退還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本院認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明珠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江碩(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