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6刑初229號
2025年08月28日
公訴機關(guān)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沈某,男,X族,2001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身份證號碼XXX,初中文化,無業(yè),住西昌市。曾因犯盜竊罪,于2021年12月3日被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2年4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5年3月27日由公安部移交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同日被該分局刑事拘留并解回,同年4月29日經(jīng)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潘檢刑訴〔2025〕167號指控事實2023年3月,被告人沈某受朋友“阿某”(未到案)邀集前往泰國賭場做安保,同時“阿某”還邀集“大勇”(未到案)、榮某(未到案)“大華”(未到案)、“大千”(未到案)、“大峰”(未到案)一同前往,之后幾人謊稱前往泰國旅游辦理護照,護照辦理成功后,幾人從成都雙流國際機場乘坐飛機到了廣州白云機場,從廣州白云機場乘坐飛機前往泰國曼谷國際機場,當月從泰國曼谷國際機場乘坐飛機到了柬埔寨金邊,“阿某”開了一輛當?shù)嘏普盏暮谏虅?wù)車將幾人帶到某店一樓的賭場內(nèi),之后沈某在賭場內(nèi)工作了兩個月左右。2023年5月份,“阿某”謊稱帶幾人去露營,幾人乘坐“阿某”安排的商務(wù)車被送到了柬埔寨的七星海電詐園區(qū),沈某在詐騙公司做了一個多月的引流詐騙,但因業(yè)績不好,2023年6月份左右,被公司賣到了緬甸的妙瓦底鼎盛園區(qū),其在詐騙公司依然做引流詐騙,通過冒充外國女性與外國男性聊天培養(yǎng)感情,并取得對方的信任,后向?qū)Ψ酵嘎队嘘P(guān)內(nèi)幕消息誘導(dǎo)其在虛假的網(wǎng)站上進行投資,從而達到騙取他人錢財?shù)哪康?沈某在公司做了四個月左右的詐騙,但因業(yè)績不好,2023年10月份又賣到了另一個電詐園區(qū),在這個詐騙公司做了兩個月左右的引流詐騙依然沒有業(yè)績,2023年12月份又被賣到了妙瓦底的某甲,在這個詐騙公司做了三個月左右的引流詐騙依然沒有業(yè)績,2024年3月份左右又被賣去了阿波羅園區(qū)的另一家公司,在這個詐騙公司做了一個月左右的引流詐騙依然沒有業(yè)績,2024年4月份又被賣到妙瓦底的泰山園區(qū)的一個公司,在這個詐騙公司做了四個月左右的引流詐騙依然沒有業(yè)績,2024年8月份左右又被賣到了妙瓦底的東風某,其在某乙一直從事引流詐騙至2025年2月下旬被緬甸軍方抓獲,2025年3月27日被緬甸警方移交遣返回國。沈某在境外詐騙公司從事詐騙1年9個月左右。指控罪名詐騙罪量刑建議被告人沈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某詐騙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沈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鑒于其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人沈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沈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楊瑾
書記員王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