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04號
2025年09月03日
文號濉檢刑訴〔2025〕308號指控事實2025年3月17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丁某酒后駕駛XXX牌小型汽車,沿某某縣某某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對其現(xiàn)場呼吸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43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毫克/100毫升。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被告人
意見丁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丁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丁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魏言莉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劉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