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3刑初371號
2025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5)3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巖、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5年4月29日1時10分許,被告人李某1飲酒后駕駛蘇XXX**號豪曼牌輕型廂式貨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路與人民路交口至南黎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8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被告人李某1持C1駕駛證?;幢笔蠿X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5年5月16日對李某1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違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況核查表、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證、行駛證復(fù)印件,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查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視聽資料及制作說明,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李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陳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