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4刑初307號
2025年09月09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陳某,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人陳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1年6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七大隊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8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辯護人無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禹檢刑訴〔2025〕239號指控事實2023年12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陳某與張某、顧某等人在蚌埠市禹會區(qū)和順新里程西某燒烤店吃飯飲酒,結束后陳某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從燒烤店門口停車位駛出,車輛將站在路邊的張某的右腳壓傷。因張某自述不需要醫(yī)治,后由陳某駕車帶張某與顧某前往蚌埠市禹會區(qū)西綠地附近金樂迪KTV,途中顧某與陳某交換駕駛位,由顧某駕車于22時52分將車輛停至KTV停車場,后張某報警,23時20分陳某從KTV內出來時被民警查獲并帶離現(xiàn)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59mg/100ml。2023年12月20日,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9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靜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徐少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