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3刑初372號
2025年09月09日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相檢刑訴(2025)307號指控事實2025年8月7日22時05分許,被告人葛明希飲酒后駕駛皖F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鷹山路由南向北行至鷹山路與人民路交口南150米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葛明希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biāo)準(zhǔn)。
另,被告人葛明希持C2駕駛證。葛明希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zhǔn)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于2025年8月20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罰款五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意見被告人葛明希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葛明希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被告人葛明希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明希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葛明希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陳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