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4刑初193號
2025年09月1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5)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光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月24日13時58分許,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駕駛號牌為XXX號白色江某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惠民路自南向北上道路行駛至淮嶺路與基地北路交口南1000米路段處時,因醉酒在該處停車休息影響交通被巡邏民警查獲。2025年1月26日,經(jīng)安徽某鑒定:周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71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桂倩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