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3刑初221號
2025年09月16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5]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慧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0月9日12時48分許,被告人張某醉酒駕駛XXX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沿潁東區(qū)老廟鎮(zhèn)廟北居委會韓莊東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與同向前方被害人韓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韓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事發(fā)時張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51.3mg/100mL。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韓某因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張某已與韓某達成調(diào)解,取得韓某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駕駛?cè)诵畔ⅰ⒌桨附?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被害人韓某的陳述,證人杜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皖金瑞司鑒[20247毒物鑒字第2536號、皖明德[2025]臨鑒字第J6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筆錄、偵查實驗,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執(zhí)法記錄儀拍攝查獲、采血的視頻等證據(jù)。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罰。結合張某家庭情況,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提交其所居住社區(qū)證明,提出其家庭情況困難,請求對罰金方面酌情考慮。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案發(fā)后在現(xiàn)場昏迷,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罰。綜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成偉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任紫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