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蕭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2刑初372號
2025年09月16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李家寶,男,2005年4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X族,初中文化,務工,住蕭縣,公民身份號碼XXX。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6月20日被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蕭檢刑訴〔2025〕327號指控事實2025年5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李家寶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蕭縣某門口附近時,發(fā)現(xiàn)有交警查酒駕,遂調頭逃離,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路段時,追尾撞上馬某??吭诠徽九_旁邊的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XXX掛)。馬某報警后李家寶被出警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蕭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家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李家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李家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家寶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家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事故負主要責任,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果被告人李家寶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張清璞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俊凱
書 記 員 陳 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