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202刑初263號
2025年09月16日
被告人
基本情況被告人萬某,男,X族,大專文化,某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qū),現(xiàn)住地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2日被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025年9月1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辯護人指定辯護人蘇某,某某(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文書號鏡檢刑訴〔2025〕212號指控事實2025年8月15日23時07分許,被告人萬某酒后駕駛皖XX**號(臨)小型轎車(登記號牌皖XX**號)沿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九華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門前路段行駛,在接近鏡湖交警大隊酒駕查緝點時,突然調(diào)頭逆向行駛,被交警攔停,經(jīng)鑒定被告人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5.14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本案事實和程序事項均無異議。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萬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從輕、從寬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衛(wèi)華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任 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