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299號
2025年09月17日
基本情況李某,男,X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寧國市,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寧國市,住寧國市,公民身份號碼XXX。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6月17日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公訴機(jī)關(guān)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寧檢刑訴[2025]265號被告人及
辯護(hù)人意見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李某認(rèn)罪認(rèn)罰,且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具有逃避公安機(jī)關(guān)依法檢查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