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1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5)皖0881刑初196號
2025年09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5〕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明、檢察官助理吳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及其辯護人姜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11日19時13分許,被告人葉某1駕駛雅馬哈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原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與沿楊安村村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原206國道1168公里900米路口處向南左轉彎行駛的黃某的XXX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得葉某1體內酒精含量為245mg/100ml。民警遂將葉某1帶至桐城市某醫(yī)院對其抽取兩份靜脈血液待檢。2025年3月12日,經(jīng)安徽某鑒定,案發(fā)時葉某1體內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3.2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2025年4月1日,經(jīng)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葉某1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負主要責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提取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1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1拘役四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2.葉某1自知飲酒,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未受重傷,且在現(xiàn)場圍觀群眾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無論是否明知他人報警,選擇在現(xiàn)場等待,其行為客觀上反映了葉某1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動性,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3.葉某1自愿認罪認罰。綜上,請法庭考慮以上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3月11日19時許,葉某1駕駛無號牌雅馬哈牌二輪摩托車沿原2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黃某駕駛XXX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黃某妻子楊某趕到現(xiàn)場并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后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趕赴現(xiàn)場勘察。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葉某1體內酒精含量為245mg/100ml,民警遂將其帶至桐城某醫(yī)院抽取兩份靜脈血液待檢。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葉某1體內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3.2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葉某1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黃某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基本情況表、人口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基本信息查詢、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回收拆解證明,證人黃某、楊某、胡某的證言,被告人葉某1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提取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葉某1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事故發(fā)生后葉某1沒有主動報警也不清楚他人報警情況,其留在現(xiàn)場是為了和對方車主協(xié)商處理事故糾紛,其沒有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葉某1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應從重處罰;葉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葉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葉某1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距離以及社會危害后果。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3日,即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宇
人民陪審員張潤
人民陪審員姚成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倪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