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7刑更196號
2025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本院立案后5日內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展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自入監(jiān)以來獲表揚獎勵二次。
另查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出具(2023)皖0191刑初26號情況說明,載明該犯已繳納罰金140000元、違法所得167470元。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展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展某減去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查慧凌
審判員程國際
審判員丁慧萍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閔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