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31號
2025年09月19日
文號濉檢刑訴〔2025〕344號指控
事實2025年2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梁某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汽車從濉溪縣濉溪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出發(fā),沿濉永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濉永路與迎春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對其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33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梁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任夢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