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30號
2025年09月19日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亞男
書 記 員 任夢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