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祁門縣人民法院
(2025)皖1024刑初67號
2025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以祁檢刑訴〔2025〕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受理后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操光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1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余某與汪某在祁門縣自助餐店吃中飯。余某喝了汪某從自家?guī)淼呐萆]氐陌拙萍s1.5兩。二人吃完中飯,余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送汪某回縣城家中。接著,余某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從祁門縣城出發(fā)經(jīng)金字牌往柏溪方向行駛回家。約13時48分,余某駕車自南向北行駛至省道477碧金路11公里450米處,與對向謝某駕駛的皖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余某受傷以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謝某打電話報警,余某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前來處置。交警到達現(xiàn)場后,余某前往祁門縣中醫(yī)院進行治療,民警勘察現(xiàn)場結束后,到祁門縣中醫(yī)院請護士提取余某血樣送檢。2025年8月6日,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余某血樣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48.4mg/100mL。
2025年8月14日,經(jīng)祁門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余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和駕駛機動車違反警告標線指示的行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余某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
2025年8月7日,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類正三輪摩托車”。無號牌三輪電動車轉向、行車制動構件齊全,各構件連接配合正常有效。
經(jīng)查證,該案中余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是某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已經(jīng)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和產(chǎn)品公告》目錄;車輛性能符合國家標準且獲得CCC國家強制認證,車輛擁有整車出廠合格證及一次性證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機動車。
為支持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移送本院的主要證據(jù)有:基本情況表、受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查詢記錄表、到案經(jīng)過、事件單、車輛、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整車公告信息、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筆錄及照片、調取證據(jù)清單、提取筆錄、視聽資料說明書、發(fā)還清單、車輛領取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和產(chǎn)品公告》目錄、整車出廠合格證、一致性證書打印復印件等書證;證人謝某、汪某證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視聽資料光盤2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事故并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案發(fā)后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余某拘役一個月,可以緩刑,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其在庭審中再次予以確認。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余某預繳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案發(fā)后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余某主動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為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文苗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汪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