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233號
2025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黃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22日20時59分許,被告人葛某酒后駕駛無證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全椒縣襄河鎮(zhèn)某交口附近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87mg/100ml。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4.6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查獲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取保候審決定書、前科查詢證明、戶籍信息資料、駕駛證綜合查詢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視聽資料光盤,被告人葛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葛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葛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葛學良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葛某被當場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葛某因2025年8月22日實施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被處行政罰款五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葛某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葛某因涉案事實被處行政罰款五百元,遵循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應予折抵罰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葛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何啟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