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607號
2025年11月19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云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年9月14日23時57分,阜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jīng)開大隊接110匿名群眾反映在阜陽市經(jīng)開區(qū)經(jīng)七路與新安路交叉處有一皖KBXX**銀色寶馬車輛司機疑似酒駕。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未發(fā)現(xiàn)該車輛,遂在周邊開展巡邏。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范某1酒后駕駛皖KBXX**機動車在新安路與裕安路交叉口處等候紅綠燈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范某1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7.6mg/100ml。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證人程某翔的證言、被告人范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范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處罰,對其從重處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范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