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6刑初280號
2025年11月19日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2025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曹XX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行至淮南市潘集區(qū)農(nóng)貿(mào)市場路段時,撞到被害人曹XX停于該處的重型貨車,致本人受傷,兩車受損。后曹XX被送至淮南市XX醫(yī)院救治?;茨鲜泄簿諼X大隊民警接警后趕至醫(yī)院,因曹XX無法進行呼吸式乙醇檢測,由醫(yī)護人員直接提取血樣,后送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該中心于2025年6月5日鑒定認為曹XX血液乙醇含量為170.85mg/100m1。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于2025年6月19日鑒定認為曹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為“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該車前部右側(cè)與曹XX貨車發(fā)生碰撞?;茨鲜泄簿諼X大隊于2025年7月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XX負事故主要責(zé)任,曹XX負事故次要責(zé)任?;茨鲜泄簿纸煌ň熘ш?025年7月28日對曹XX處以罰款300元人民幣,并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曹XX于2025年11月3日出具諒解書,諒解曹XX。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被告人曹XX交通肇事負事故主要責(zé)任,后獲得被害人諒解;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適用緩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曹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曹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zé)任;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時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曹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田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