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6刑初279號
2025年11月19日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2025年7月7日晚,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皖xx號小型汽車在道路上行駛,行至淮南市潘集區(qū)九華山路時,遇淮南市公安局XX支隊在該處檢查。民警檢查發(fā)現(xiàn)陳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經(jīng)呼氣式乙醇測試,結果為154mg/100ml。后民警將陳某某帶至淮南市XX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該中心于2025年7月10日鑒定認為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64.46mg/100m1。2025年9月15日,淮南市公安局XX支隊吊銷陳某某機動車駕駛證。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適用緩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同時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田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