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涉嫌非法經營罪的L某(男,1998年3月22日出生,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新安路xxxxxxx室)一案取得階段性法律進展。渦陽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已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文書號:渦公(森林)解保字(2025)102號)。
據了解,L某于2024年9月30日起被依法執(zhí)行取保候審。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委托了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蘇義飛、李井方提供法律幫助與辯護。蘇義飛、李井方律師在接受委托后,依法開展了多項辯護工作,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提交了專業(yè)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解除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法定環(huán)節(jié),此舉常被視為案件向有利方向發(fā)展的積極信號之一,一般等同于案件終結或撤銷。
蘇義飛、李井方律師在回應中表示,將依據事實和法律,繼續(xù)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密切關注案件后續(xù)進展,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其團隊將繼續(xù)秉持專業(yè)、盡責的態(tài)度,協助當事人依法應對后續(xù)法律程序。
附法律依據: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fā)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但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撤銷案件,繼續(xù)偵查。
撤銷案件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并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
撤銷案件后,又發(fā)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