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702刑初226號
2025年08月1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5﹞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4日向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檀亞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4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21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池州市貴池區(qū)涓橋鎮(zhèn)涼亭村路口時與護欄發(fā)生碰撞后摔倒,造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75.4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李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查獲經過、戶籍信息、現場檢測報告書、駕駛人及駕駛證信息查詢單、機動車整車公告產品詳細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韓某甲、韓某乙、何某證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血液樣本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勘驗照片,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指控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辯解。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駕駛的型號為QJ110-10C的錢江牌機動車,系普通二輪摩托車,未登記注冊,無號牌,已達強制報廢標準;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處昏醉狀態(tài),無法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亦無法簽字,其家屬到場但拒絕代簽字,其女友汪某系文盲,無法代簽,辦案民警在汪某協助下,由被告人李某在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封裝袋上捺印確認,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一審法院認為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莉玲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朱靜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