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165號
2025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5〕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至7月期間,顧某乙(已判決)為獲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顧某甲,組織賭客在本市淮上區(qū)吳小街鎮(zhèn)吳大臺村寧洛高速橋與某路橋交匯處東南角的一處大棚內(nèi),使用麻將牌和骰子進行“牛?!辟€博。顧某乙提供場所及賭具,并在賭場內(nèi)換取現(xiàn)金借錢給參賭人員賭博,從中抽水非法獲利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顧某甲負責為賭場接送賭客,在賭場外放風。被告人顧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元。2024年8月6日,被告人顧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顧某甲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甲在開設賭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甲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顧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顧某甲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公安機關扣押的相關涉案財物已被本院(2024)皖0311刑初232號刑事判決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顧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顧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顧某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白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