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其他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358號
2025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25)皖1225刑初2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韓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2025)皖12刑終110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阜南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阜南縣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2025)皖1225刑初22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韓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宣判后,韓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韓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韓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韓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25)皖1225刑初22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志軍
審判員劉媛
審判員余林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婷婷
書記員韓玉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