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某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二審刑事其他
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7刑終54號
2025年08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陽某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一案,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2025)皖172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陽某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陽某的違法所得二萬五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手機14部、筆記本電腦1臺、計算機主機1個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陽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陽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陽某二審期間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陽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25)皖172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學明
審判員康啟林
審判員王群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一超
書記員丁園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