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2刑初464號
2025年08月22日
指控事實2025年6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梁某在駕駛證吊銷期間飲酒后駕駛號牌為XXX小型轎車行駛至太和縣趙集鄉(xiāng)草寺村委會048鄉(xiāng)道找王某邊路段與他人發(fā)生爭吵后被查獲。經檢測,梁某血液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7mg/100ml,系醉酒駕駛。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梁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審理查明事實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五年內又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被告人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預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韓賀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孫明慧
書 記 員 杜 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