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6刑初221號
2025年08月22日
公訴機關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於某,男,X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證號碼XXX,初中文化,某委員,住淮南市潘集區(qū)田集街道吳湖社區(qū)程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2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潘檢刑訴〔2025〕158號指控事實2025年1月5日晚,被告人於某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行至潘集區(qū)黃山路南側(cè)路段時,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民警在該處檢查。於某見狀,調(diào)頭將車駛?cè)胍慌苑菣C動車路段逃離。其行為被民警發(fā)現(xiàn),隨后緊追,淤某慶某行駛一段路程后停車,下車時被尾隨的民警查獲。民警檢查發(fā)現(xiàn)淤某慶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經(jīng)呼氣式乙醇含量測試,結(jié)果為109mg/100ml。民警遂將淤某慶某帶至淮南市某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某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該中心2025年1月9日鑒定認為慶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36.69mg/100ml?;茨鲜泄簿纸煌ň熘ш?025年4月2日吊銷於某機動車駕駛證。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被告人於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於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從重處理,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於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田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