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5)皖1721刑初163號
2025年09月05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2025年9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佩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2日晚,被告人曹某在東至縣香隅鎮(zhèn)香隅街道出租房吃飯時飲用二兩“牛欄山”牌白酒和一罐雪花啤酒。其飯后準備去足浴店洗腳,遂駕駛XXX小型汽車沿著香隅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宏盛足道”門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0mg/100ml。民警遂將曹某帶至某抽取靜脈血樣。8月4日,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6.48mg/100mL。曹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曹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情節(jié),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駕駛人及機動車查詢證明、案件查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姚某的證言,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無前科劣跡,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正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楊珩
書記員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