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390號
2025年09月11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壘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及其辯護人韓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從事“貨拉拉”道路貨運工作,2025年5月12日11時30分許,羅某駕駛車牌號為皖KXXX**輕型封閉式貨車到阜南XXXX有限公司接貨,行駛至該公司門口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撞破該公司升降門后又將在門崗室門口值班的保安張某某撞倒致傷,張某某經(jīng)送醫(yī)后搶救無效死亡,涉事車輛及門崗室墻體、門框等處受損。經(jīng)鑒定,張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臟器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非道路路段發(fā)生事故,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羅某有如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羅某在明知他人已經(jīng)報警的情況下未逃離現(xiàn)場,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2、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顯著較?。?、其無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所有的案涉皖KXXX**輕型封閉式貨車被阜南縣公安局扣押;案涉皖KXXX**車輛所投保的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受害人張某某近親屬支付賠償金91萬元;被告人羅某近親屬與受害人張某某近親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向受害人近親屬支付補償款10萬元,并取得受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被告人羅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非道路路段,因操作不當,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羅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補償受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在羈押期限表現(xiàn)良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羅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系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在案證據(jù)亦未顯示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故辯護人該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辯護人其他關于被告人羅某罪輕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被告人羅某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羅某所有的皖KXXX**輕型封閉式貨車依法予以返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宏偉
人民陪審員王彥春
人民陪審員任亞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劉美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