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2刑初268號
2025年09月12日
情況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證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淮南市大通區(qū)某所員工,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因2015年7月3日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15年7月6日被淮南市某田家庵二大隊罰款一千伍佰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因本案中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5年4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2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公訴
機關(guān)
指控
情況
起訴書文號大檢刑訴〔2025〕232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5年1月18日20時4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XXX輕型普通貨車沿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廣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004縣道0公里與廣場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王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達到153mg/100ml,隨后被帶至淮南某醫(yī)院某總院急診科抽取血樣,血樣經(jīng)安徽某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0.48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三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宣告緩刑。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
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欣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