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181號
2025年09月22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5〕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酒后從蚌埠市淮上區(qū)××鎮(zhèn)小吃街駕駛皖C2×**號眾泰牌小型客車前往固鎮(zhèn)縣××鎮(zhèn)××村其住所。當晚20時36分許,當王某駕車行駛至××鎮(zhèn)××縣道××村路段時,被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查獲。民警對王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顯示酒精含量為152mg/100ml。隨即,民警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依法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5年5月12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2mg/100ml。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書、查獲照片和血樣提取照片、血樣提取筆錄等、查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有多次犯罪記錄,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處以罰款一千元(未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有多次犯罪記錄,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趙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