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2刑初210號
2025年09月23日
指控事實2025年4月19日20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醉酒后無證駕駛XXX號白色“翼博”牌小型汽車,沿蚌埠市龍子湖區(qū)勝利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李某路口右轉進入李某,行駛至查緝點北側45米處左右時,因誤以為前方道路維修而調頭逆行,隨后沿勝利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查緝點西側113米處左右再次違法調頭逆行,此次目的是為了躲避交警檢查,最終在勝利東路李某路口西北側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王某被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2mg/100ml,民警將其帶至蚌埠某醫(yī)院提取血樣,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9.4mg/100ml。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王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王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本院依法宣告緩刑予以考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一)項、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蔡元利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石振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