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34號
2025年09月23日
文號濉檢刑訴〔2025〕355號指控
事實2025年7月1日17時許,被告人林某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汽車,沿濉溪縣孫疃鎮(zhèn)尤溝村林家莊G344線行駛至三岔路口時,與同向許某駕駛的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林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許某報警。民警對林某進行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341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3.7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林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與被害人許某達成和解。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林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林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林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內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任夢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