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2刑初285號
2025年09月25日
指控事實
指控事實2024年11月17日22時05分許,被告人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邁迪牌封閉式電動四輪車在湖濱路龍湖公園南門東側(cè)巷道內(nèi)與沈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刮碰,致兩車受損。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220mg/100ml,隨即民警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某總院抽取了血樣。2024年11月21日,經(jīng)安徽某甲檢驗鑒定,徐某體內(nèi)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1.9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2024年12月4日,經(jīng)安徽某乙檢驗鑒定,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駕駛的無號牌封閉式四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類微型載客汽車范疇,屬于機動車。2024年12月9日,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田家庵一大隊認定,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沈某無責任。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
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欣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