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盜竊罪刑罰變更刑事其他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8刑更1431號
2025年11月26日
案件概述
執(zhí)行機關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后,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審理,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認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罪犯周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檢察機關的意見為,罪犯周某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建議人民法院對其裁定減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獲表揚獎勵四次。該犯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繳納一萬元;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三萬四千零五十五元未退繳。
上述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獎懲審批表、認罪悔罪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周某自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以減刑。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周某的減刑建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周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