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罪辯護成功案例:張澤兵律師辦理的非法經營案獲不起訴
一、案情簡介
2022年,某互聯(lián)網期貨平臺主動聯(lián)系當事人L某,邀請其加入平臺擔任客服,負責客戶對接相關工作。L某并非金融領域專業(yè)人士,但渴望在互聯(lián)網經濟快速發(fā)展的浪潮中尋找發(fā)展機遇,故雖明知自己缺乏對期貨交易平臺資質審核的專業(yè)知識以及從業(yè)許可,但仍然接受了這份工作。
2024年,該互聯(lián)網期貨平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案相關工作人員被逐一排查,L某作為平臺客服,也被納入偵查范圍。突如其來的調查讓L某陷入了囹圄之憂,生活瞬間被打亂,全家也陷入了焦慮與無助之中。
二、律師工作
L某在被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后,主動與我所張澤兵律師聯(lián)系。接受委托后,張澤兵律師團隊在析案件過程中敏銳地發(fā)現(xiàn),本案存在一個關鍵的程序硬傷——管轄權問題,這也成為辯護工作的核心切入點。本案原辦案單位及案發(fā)地均在外省,根據(jù)我國刑法“犯罪地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為輔”的管轄基本原則,該案依法應由外省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一方面,L某雖經常居住于合肥,但其經常居住地并非辦案單位管轄范圍;另一方面,L某在管轄地雖有房產,但案發(fā)時該房產尚未交房,無法認定為其居住地,因此辦案單位對本案并無合法管轄權。
張澤兵律師團隊在找準切入點后,隨即展開辯護工作,但這一過程遠比預想中艱難。律師首先向偵查機關提出管轄異議,明確闡述本案管轄權存在的問題,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然而,該異議并未被采納。案件被公安機關移送至辦案單位對應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第一次程序辯護遭遇挫折。
團隊并未氣餒,迅速調整策略、持續(xù)發(fā)力。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全面閱卷,進一步核實公安機關無合法管轄權的核心事實,繼續(xù)以管轄權異議為“圍點”,反復與承辦檢察官溝通交涉,多次提交書面意見,據(jù)理力爭要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單位。歷經漫長溝通、反復博弈,終于推動案件移送至L某戶籍所在地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程序辯護取得初步突破。
案件移送審查階段后,律師團隊通過全面閱卷、類案檢索,發(fā)現(xiàn)外省檢察機關已對本案情節(jié)相當、甚至更為嚴重的同案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以此為“援”,團隊依據(jù)“舉重以明輕”原則及“同案同判”司法精神,與檢察官積極溝通,提出對L某不起訴的辯護意見,但檢察院以地區(qū)經濟、司法實踐存在差異為由未予認可,辯護工作陷入僵局。
面對僵局,張澤兵律師團隊堅守程序辯護核心,采取“以打促談”策略,再次向戶籍地檢察院提出管轄異議,明確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外省原辦案機關對應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團隊明確主張,本案案發(fā)地、原辦案單位均在外省,同案人員亦由外省檢察機關處理,移送案件既符合管轄規(guī)定,更能確保案件處理標準統(tǒng)一。這一主張也為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奠定了基礎。
為夯實辯護意見,團隊同時向檢察機關申請調取外省同案人員處理情況的相關文書,重點調取涉案金額更高卻被不起訴的同案人員相關材料,以扎實證據(jù)佐證:若對情節(jié)較輕的L某提起公訴,而對情節(jié)更重的同案人員不予起訴,違背司法公正,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團隊的堅持下,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原辦案單位補充偵查,同時調取到同案人員全部案卷材料,其中包含涉案金額更高的同案人員不起訴意見書。
三、案件結果
辯護律師的專業(yè)付出與其提供的扎實證據(jù)材料,得到了辦案機關的高度重視。承辦檢察官秉持極高的專業(yè)精神與責任擔當,對案件證據(jù)進行了反復核實、多次匯報溝通,并專門召開聽證會,對案件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慎權衡,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
最終,人民檢察院全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全部意見,依法對L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至此,這場持續(xù)了一年多的司法風波徹底平息。L某的犯罪嫌疑被依法洗脫,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終于能夠卸下心理包袱,重新回歸家庭、回歸正常生活。
四、結語
本案的成功辯護,是程序辯護的一次經典實踐,更是“圍點打援”“以打促談”策略的靈活運用。金亞太律師始終堅守法律底線,以精湛的專業(yè)素養(yǎng)、堅定的辯護決心,破解一個又一個困局,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司法公正與溫度,實現(xiàn)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唯有讓法律既守底線、顯鋒芒,又懷溫情、有溫度,才能真正實現(xiàn)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在法理與情理的交融中,抵達善治彼岸,讓每一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