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非律師辦理請托型詐騙案件取保候?qū)?/p>
2026年2月,王非律師辦理一起請托型詐騙案件,在春節(jié)前成功辦理取保候?qū)?,案件取得階段性成果。
2026年1月12日,嫌疑人徐某在湖南長沙被公安局羈押,移送至合肥看守所。徐某家屬慕名找到金亞太王非律師。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研判案件,約見承辦警官,到辦案機關提交法律意見及有利證據(jù)材料,爭取取保候?qū)?。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是否構成詐騙存疑,嫌疑人和控告人之間有經(jīng)濟往來,如嫌疑人親屬積極退款,和受害人積極溝通,可為案件爭取轉(zhuǎn)機。
2026年1月24日,嫌疑人親屬和受害人達成一致,退還涉案款項,并爭取到受害人諒解。承辦律師將諒解書以及相應材料補充提交偵辦機關。2026年2月1日,嫌疑人成功取保候?qū)彙?/p>
請托型詐騙,是指行為人通過虛構身份、人脈關系等特別辦事能力,接受他人請托,允諾辦理特定事項,如工程項目、招工招考、就業(yè)入學、案件處理等,以找人辦事、花費開銷等名義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此類案件和正常的民事居間服務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是否虛構身份及人脈關系、有無真實聯(lián)絡辦理、收取款項用途、有無其他經(jīng)濟往來等,是判斷行為人是真實的辦理請托事項,還是非法占有實施詐騙的幾個關鍵要素。
請托型詐騙案件中,還有可能衍生行賄受賄、招搖撞騙、濫用職權等關聯(lián)犯罪。無論是請托人、還是受托人,還是應該在合法合規(guī)框架范圍內(nèi)處理相關事宜,并且注意保存證據(jù)材料,最大限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