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終止偵查
【案件結果】終止偵查
【犯罪嫌疑人】J某
【辯護律師】
胡美玲,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食藥環(huán)知犯罪辯護部副主任
【指控事實】
2020年至2023年間,J某因涉嫌參與王某等人銷售假冒“H”商標水稻種子案,被Z省D縣公安機關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立案。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至P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由P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J某明知王某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仍協助聯系印制假冒包裝袋、參與分裝發(fā)貨,并銷售部分假冒稻種,涉案金額達170余萬元。
【辯護過程】
2023年12月,本案首次開庭后,胡美玲律師接受第二被告J某委托后介入本案,迅速開展辯護工作。律師第一時間調閱卷宗,通過深入分析證據與事實,確定無罪辯護方案。律師發(fā)現案件在商標授權事實、行為人主觀故意、數額認定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案情,并提交調查核實關聯人員涉案情況申請及書面辯護意見。
在2024年6月的第二次庭審中,胡美玲律師圍繞以下核心觀點展開有力辯護:
一、T某具有充分的權利代表Y公司對王某進行授權,王某實際已從商標使用權人處獲得授權,不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
二、J某僅基于王某提供的“介紹信”協助聯系包裝袋印刷,具有充分的權利外觀和事實依據;
三、J某所涉行為至多違反種子經營管理規(guī)定,指控J某參與的經營數額證據鏈不完整,部分事實無法認定。
庭審后,胡美玲律師多次與檢察院、法院溝通,建議撤回起訴或宣判無罪。后P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對J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指控,但未對J某作無罪處理,而是以“不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無管轄權”為由,將案件上報N市人民檢察院,由市檢移送D縣人民檢察院。胡美玲律師前往D縣人民檢察院補充閱卷,并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得知D縣人民檢察院擬對該案以“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再次審查起訴。胡美玲律師繼續(xù)跟進案件,第一時間前往D縣人民檢察院,向承辦檢察官當面陳述J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律意見,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辦案結果】
經D縣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討論,采納胡美玲律師辯護觀點。2025年1月,公安機關對J某等5人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檢察院對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最終,本案6名企業(yè)家全部無罪。J某等企業(yè)家專程前往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向胡美玲律師贈送錦旗,表達感謝。

圖文:胡美玲
編輯:代娜娜
審核:陶鴻、王夢強
